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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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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用人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权。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在卫生监督机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工作,明确职业病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和衔接机制,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的综合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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