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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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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北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为制订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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