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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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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即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杨子兴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以及《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民在医疗费用上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救助水平。
  第三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大病医疗救助和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其他医疗救助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贫困农民,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指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农村贫困农民中的三等甲级及其以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四)农村贫困户中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五)县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农村五保户为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户为正常年景生活仍然过不去,需要民政救济的五种特殊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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