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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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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政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诸政发[2005]7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保险运作程序,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诸政发(2001)4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分别按基本医疗保险人均7500元或住院医疗保险人均5000元的标准”修改成: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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