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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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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5]16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6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评估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资料、涉税信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信用和规范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日常监控和征管措施建议。实施纳税评估对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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