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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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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认真实施,积极申报,迎接考核。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特制定扬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组织领导。组织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2)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或编制的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类详细目录》全面、真实公开情况;(3)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四个主要载体作用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按照《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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