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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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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红政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严格土地的统一管理。红河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违法管地行为。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不论是单位(集体)或个人都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严禁占多补少、占优补劣,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并列入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严格土地市场供地政策,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的供地政策,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一律有偿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压低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除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本乡镇的土地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乡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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