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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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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05〕3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以保障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住房、就医和接受教育为目标,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公益性帮扶活动。提倡公民、法人和其它社团组织以不同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救助受理、核准、审批、管理工作,受理救助对象的来信、来访、投诉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城市救助对象和农村救助对象。
  第六条 城市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致贫,基本生活无保障的;
  (五)因家庭困难无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学兼优考取重点大学的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七条 农村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农村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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