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老河口市城乡社会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以保障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住房、就医和接受教育为目标,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公益性帮扶活动。提倡公民、法人和其它社团组织以不同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救助受理、核准、审批、管理工作,受理救助对象的来信、来访、投诉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城市救助对象和农村救助对象。 第六条 城市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致贫,基本生活无保障的; (五)因家庭困难无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学兼优考取重点大学的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七条 农村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本市农村的居民。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