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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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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5]75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  为了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船等收费,下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认真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合理核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并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明确权限。凡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省直属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权限,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其历史文化价值、知名程度等确定。
  三、规范听证。根据我省价格听证目录,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各地在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规范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切实把听证会上反映的意见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防止听证制度流于形式。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在确定听证会代表时,应结合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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