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州残联联系。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大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切实提高生活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全州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切实将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扶贫工作计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在实施扶贫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异地扶贫、产业扶贫等项目计划中,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劳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适宜残疾人身体承受能力,淡化“劳力”型,突出“技术”型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积极提高康复扶贫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项目的管理,形成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符合实际的产业格局,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以及其它适应各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多种经营,逐渐将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型。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发针对残疾人的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继续实行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奖励的政策,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通过在劳动保障年审台帐中设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项目,2005年起在全州范围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畴,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52号令)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规定,全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