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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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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

  (一)认真落实各项外经贸扶持政策

  1民营企业可享受以下国家外经贸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资助、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等。

  2民营企业在我市可同时享受以下外经贸扶持政策:民营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资助资金。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

  3凡符合条件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快速办理。

  4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在摊位安排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加政府补贴组办的展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政府组织的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由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5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所占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经核准后,开展境外上市,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并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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