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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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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锅炉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优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建成区(含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将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采取防治燃煤锅炉烟尘污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燃煤锅炉烟尘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及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烟尘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力量,主动配合,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淘汰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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