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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通报
桂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f2001)第6号)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南宁、百色、桂林、贵港、崇左、河池、梧州、贺州等市2004年发生以及2003年发生、2004年查结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卜:
  一、思想认识普遍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总体较好
  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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