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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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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5]4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
  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公共广告栏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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