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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安监办字[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队、室),预防中心: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7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2005]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5号),制定本规则。
  二、本局(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实现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水平。
  三、本局(分局)机关全体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分工负责
  四、本局(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本局(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本局(分局)机关各处(队、室)处长(队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队长)在处长(队长)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队长)负责。
  八、各处(队、室)按照职责划分履行职责。需要几个处(队、室)共同完成的工作,由主管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在各处(队、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指定的牵头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需要局领导决策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决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本局(分局)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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