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