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潜政发〔2005〕1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潜江市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纳入第三条的国有及控股、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纳入第四条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行依法监管;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部门(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和资产统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