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办综合司《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