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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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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11号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均需遵守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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