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载有图文声像等信息并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电子出版物,应当坚持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子出版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