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 《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已经2005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张宝顺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用下列秘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之一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用电时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使用窃电装置窃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对干扰和阻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查处和打击窃电行为。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