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水县府办发〔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吉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有关意见、《吉安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水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受县政府授权,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管委办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卫生、交通、公路、水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吉水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公开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形市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招投标应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发布信息、举行部标活动、公告中标结果,并遵守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场外交易。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辖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