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兖政发[200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自2005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