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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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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莒南政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属驻莒南各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莒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   

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装备。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项列支。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委托鉴定及审查等办案过程中,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含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对以县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八)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县人民政府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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