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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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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是一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规草案。该法规草案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全文公布《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登录省人大常委会网站(www.hbrd.net),将意见发表在“议政论坛”上。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7月21日    

 

  附: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及其相关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水利、财政、交通、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统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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