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或机构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