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自1998年实施大规模城市改造建设以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路网布局日趋合理。为进一步理顺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桂林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明确如下: 一、行业归口。凡承担市政设施管养责任的区政府、道路建设指挥部所属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在城市(城镇)道路、路灯照明设施、地下供排水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