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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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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10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自1998年实施大规模城市改造建设以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路网布局日趋合理。为进一步理顺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桂林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明确如下:

  一、行业归口。凡承担市政设施管养责任的区政府、道路建设指挥部所属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在城市(城镇)道路、路灯照明设施、地下供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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