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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中市建设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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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政发〔2005〕10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中市建设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政发〔2005〕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 《扬中市建设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扬中市建设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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