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街道、乡镇)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市有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街道、乡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六个到位”(即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的原则和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场地规模、工作规范、信息网络)的要求,加快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再就业援助,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与服务,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为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强有力地组织保障。 二、实施范围、标准和验收方法 建设高标准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街道、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