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在全市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长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