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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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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2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6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考应用。
  各地应切实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的管理,特别是对新办企业的辅导、培训,采取编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须知、集中辅导课等不同方式,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为后续申报、核查等管理打好基础。
  原《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等三项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国税函[2004]162号)与本指导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稽核比对质量,结合总局最新发布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等系统(2.2版)功能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意见中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仅指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三种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内容
  (一)纳税人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共分为:
  1、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
  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信息;
  3、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
  (二)国税机关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
  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可使用总局发布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检查系统和汇总系统进行采集、校验检查和汇总上传。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含纳税人自行远程电子申报和代理远程电子申报,下同)的地区,税务机关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中增加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功能的,应实现总局采集软件的各项功能。鉴于目前总局下发的异常信息中缺联票比例较高,经核查又多为纳税人数据录入错误所致,建议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地区,通过对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增加各类凭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二次录入并校验的功能,以减少缺联发票的数量。
  三、数据采集工作规范
  1、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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