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5]332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