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