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规范经济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改善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将产生重大影响。《环评法》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从而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我市在宣传、学习、贯彻《环评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在环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类规划计划未纳入评价范围,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工建设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不高,在招商引资中对一些项目未进行环评审查,个别项目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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