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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物业管理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物业管理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相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化我市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开始,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对城区物业管理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的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物业管理作为城市建设最终成果的体现,在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创建文明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市民生活需要程度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覆盖率不高。物业管理的对象只停留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原有房管部门直管以及各类大型企业自管的住宅小区,对于商厦、写字楼、工厂、学校等方面的物业项目,特别是对旧城区如何实施不同层次的物业管理还远没有涉足。
  (二)物业管理质量较低。由于我市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市场化、专业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有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母子关系,在开盘时作为品牌打,一旦完成开发任务,不讲诚信,毁约弃管。物业企业普遍存在“小而全”问题,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只满足于春季种草、秋季采暖等简单的服务,不能主动研究市场、开发市场,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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