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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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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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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全市的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工作中需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主要是:
  1、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救助管理站对送去的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接收的,应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3、救助管理站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对不遵守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对特殊对象的收治和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以下特殊救助对象,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施救的原则,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并积极查找、通知其监护人。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急(危)重病人(含弃婴)直接就近护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
  传染病人(含艾滋病患者)按规定要求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
  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或新安医院,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
  既属急(危)重病人又属传染病人或有明显特征精神病人的,直接护送至相关专科定点医院,其他定点医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其他疾病。
  属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智障人员(痴呆傻等)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视为自愿求助,直接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按照规定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实行保护性救助。
  属6周岁以下健康弃婴或儿童的,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安置,同时市社会福利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安置。
  2、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治病人时,收治医院和护送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就诊手续。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登记备案,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期间由医院和护送单位负责。
  3、病人病情稳定好转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护送单位凭医院诊断书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实施下一步救助;查不到监护人和原籍的救助对象报市民政局批准,由市民政福利部门安置。
  4、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医疗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5、符合救助条件的,各定点医院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每季度凭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由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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