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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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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近年来,各地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统一部署,以税库银联网系统为依托,积极稳妥地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大力改革税款缴库方式,加快了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进程。截止今年六月底,除济南市外,15个市全面实现了税库银联网。
  我省的税库银联网系统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互联,税款入库信息可直接写入综合征管软件(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维护,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税款征收和会计核算的电子数据统一由市级国税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已具备了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条件。为充分体现我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基层工作强度,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启用条件
  凡已实现税库银联网并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账户中划转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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