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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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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计划。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部门(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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