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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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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5年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燃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一)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中和国际城;
  (二)党政机关、军警营地;
  (三)学校、医院、市场;
  (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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