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5年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燃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一)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中和国际城; (二)党政机关、军警营地; (三)学校、医院、市场; (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