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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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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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