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