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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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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2005年7月22日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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