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下发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坚决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湘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和依法设立的其他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实行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由省经委对我省出台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平等竞争方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废止和修订。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积极稳妥地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非公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公路、水路运输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建设,内河航道的建设与整治,车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鼓励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薄弱高中学校的改造和改制,积极发展民办优质教育。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对办学质量高、还贷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支持。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科研领域。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成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时,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享有部分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参与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参与本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建设。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六)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入。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