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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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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证《东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集
  自2005年起,实行市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按不同比例的方法筹集城市低保资金,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一)本年城市低保资金实际发生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按1:9比例筹集;即:市本级财政负责按90%筹集城市低保资金,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责按10%筹集城市低保资金。
  (二)本年城市低保资金实际发生额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部分,按7:3比例筹集;即:市本级财政负责按70%筹集城市低保资金,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责按30%筹集城市低保资金。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城市低保配套资金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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