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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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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市直涉及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
  第四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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