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及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城建、国土、环保、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