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宝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及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城建、国土、环保、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