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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3
【实施日期】 2005-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根据市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甬政发(2005)56号,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意见》)和市府办《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甬政办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安置工作意见》和《总体方案》规定的被停运车辆中有关人员,是指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常住户籍的由市残联发放的有识别标识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以下简称车主)。
  二、年龄、户籍等问题的界定
  车主的户籍和年龄界限,一律以《安置工作意见》印发之日(即2005年6月30日)为准,并以此为基准日计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此基准日的次月起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即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份,下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车主,其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及按月缴费的时间,可以从上述基准日的次月计算,也可以从申报办理时的当月计算,由其本人选择。
  对退休时间的确定,原已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出生年月的参保人员按已核定的确定;未核定的参保人员以首次参保时申报(符合规定)的出生年月确定。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25日。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
  (一)无工作单位或不愿回原单位的车主的劳动关系处理
  通过各区搭建的就业平台就业的车主,就业平台作为一个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收回《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其中不愿意回原单位的人员还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谋职业的就业扶持
  1.给予就业补助。车主自谋职业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政府指定机构审核确认后,由该机构按每人1万元标准发给就业补助费。
  2.享受用工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后,到其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机构申报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半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与城镇困难失业人员的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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