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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黄成模等同志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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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 〔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7-23
【实施日期】 2005-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黄成模等同志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琼府 〔2005〕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表彰1999年以来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进新世纪新阶段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为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黄成模等40位同志为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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