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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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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国税发[2005]22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加强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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