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端客户,贷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贷款。借款融资平台可以参股等适当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 第三条 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且能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带动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软贷款作为资本金不能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安排硬贷款,不用或少用软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软贷款项目;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省发改委主任任协调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省发改委主管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软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办法; (二)规划和协调年度软贷款的使用; (三)组织软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五)向领导小组呈报软贷款项目; (六)对领导小组审定的软贷款项目,向相关的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七)对软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领导小组报告软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九)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金融合作的有关情况;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借款主体,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综合融资平台,负责受理机场、地方铁路、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未设立融资平台地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类和公益类项目以及农业开发项目)、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火电、水电、风电、热电、核电项目)、黑龙江省交通厅(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公路、河运项目)、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哈尔滨市各类项目)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及境外资源开发和加工项目)6个融资平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软贷款项目的调研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软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向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报软贷款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有拉动作用。 (二)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批复,完成规划、土地和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项目50%以上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项目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软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经营性项目具备相应资产抵押和权益质押条件;省综合融资平台的地市项目,原则上出具由地方财力承担补偿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行署、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向融资平台提出项目贷款申请,同时抄报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各融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