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